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指什么

2015年12月23日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http://www.jnzdxsls.cn/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宣刑初字第00362号

被告人张春耕,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石景山区金顶山村2号,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刑满释放;2000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5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宝来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6)第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耕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春耕伙同周凤岐、魏宇等人(均以判刑)在本市宣武区里仁街12号聚仙德歌厅包房内,因对来此消费的朱正、林尚朝就该歌厅无理索要高额消费款提出质问不满,即对二人进行威胁、殴打,抢劫被害人朱正、林尚朝的人民币14 000元、港币7 800余元(折合人民币8 300余元,部分收缴并发还)及金项链1条、钱夹1个、摩托罗拉牌328型手持电话机1部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正被殴打造成复合性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处(九根)肋骨骨折,血胸、失血性休克,所受损伤为重伤。2006年7月20日将被告人张春耕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春耕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作出了供述,并有被害人朱正、林尚朝,证人魏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凤岐、宋兵、林华、段育娜、李龙妹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在案证实。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张春耕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春耕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春耕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一般,直接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应与本案其他犯罪行为人有所区别,请求法庭对其按照从犯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耕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产,数额巨大,并在抢劫中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耕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举证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春耕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春耕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查明在实施犯罪中被告人张春耕与周凤岐、魏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殴打的手段致被害人重伤,当场劫取公民的财产共同完成犯罪,均起主要作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在案件过程中被害人抵抗侵害致被告人张春耕受伤其被迫停止对被害人的侵害,与同案其他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同的辩护意见,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春耕提出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同案魏宇等人此前已全部供认了该起犯罪的参与人,司法机关已掌握该案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春耕对同案人进行辨认的情节不符合立功的条件,被告人张春耕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春耕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春耕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春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石 雪

人民陪审员 张 峥


二0 0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洋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律师: 杨统河 [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531678851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nzdxsls.cn/art/view.asp?id=83737547580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女子遇假大夫 流产药物致输卵管被摘除
  • 2.宁佐齐犯盗窃罪一案
  • 3.“放鸽子”诈骗钱财 触法网被判刑罚
  • 4.邓永塘故意杀人案
  • 5.广西平乐一伙“猪霸”强迫交易获刑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573787148
    • 电话:053167885110
    • 地址:济南市高铁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日照路临沂路交叉口西南角)23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