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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2016年7月18日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http://www.jnzdxsls.cn/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律师: 杨统河 [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531678851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nzdxsls.cn/art/view.asp?id=85584408526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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