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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

2017年6月29日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http://www.jnzdxsls.cn/
  假释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文章来源: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律师: 杨统河 [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5316788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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