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罚轻重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强制执行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罪罚轻重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
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
刑辩指南
犯罪类型
经济犯罪资讯
律师案例
文章列表
假释考验期
2017年6月29日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http://www.jnzdxsls.cn/
假释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文章来源: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律师:
杨统河
[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0531678851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nzdxsls.cn/art/view.asp?id=88607853486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二)
2.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收留他人吸毒怎么判刑
3.购买假证件怎么量刑 不负民事责任会判刑吗
4.绑架之后又撕票怎么判刑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5.贩卖男性怎么量刑呢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573787148
电话:053167885110
地址:济南市高铁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日照路临沂路交叉口西南角)23层
Q Q:
联系我们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