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案例
强制执行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罪罚轻重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
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
刑辩指南
犯罪类型
经济犯罪资讯
律师案例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规定
2017年8月19日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http://www.jnzdxsls.cn/
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规定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因此,拘传与传唤不同。在我国,拘传不以是否已经传唤为必要条件。拘传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不少于两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强制其到案。传唤、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文章来源: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律师:
杨统河
[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0531678851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nzdxsls.cn/art/view.asp?id=89042621777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拘留所新政
2.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是否享有政治权利
3.格力拒不道歉被强制执行
4.监视居住期间违规严重就要逮捕?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573787148
电话:053167885110
地址:济南市高铁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日照路临沂路交叉口西南角)23层
Q Q:
联系我们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