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减刑的程序规定

2017年10月20日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http://www.jnzdxsls.cn/
减刑的程序
  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用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6?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文章来源: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律师: 杨统河 [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531678851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nzdxsls.cn/art/view.asp?id=89586104018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二)
  • 2.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收留他人吸毒怎么判刑
  • 3.购买假证件怎么量刑 不负民事责任会判刑吗
  • 4.绑架之后又撕票怎么判刑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 5.贩卖男性怎么量刑呢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573787148
    • 电话:053167885110
    • 地址:济南市高铁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日照路临沂路交叉口西南角)23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济南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